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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期第一期沒繳,隔幾年後重新繳款

  • 小小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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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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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律師,我女友在四年前有辦手機分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所以第一期沒有去繳,後來被催繳以後分期平台把分期資格取消掉了,並且在三年前的時候提出了民事的支付命令,今年想起了這件事,因為很擔心連第一期都沒繳會被提告詐欺(目前尚未被遞狀提告),想好好的重新面對這筆債務 由於他們分期網站登入進去還查得到繳款帳單的條碼跟ATM指定帳號,不過分期資格是已經被取消的狀態,要繳似乎只接受一次結清,但我們現在還沒有能力一次結清,但是上面還有指定轉帳的帳號,我想問兩件事: 1、如果我們按照當初分期的金額開始恢復每個月繳款,一樣一期一期的轉帳到他們指定繳款的帳號,他們會不會說我們分期資格已經被取消了而不認呢? 2、如果我們恢復一期一期繳款入帳,他們還是去遞狀告詐欺的話,這樣詐欺會成立嗎? 因為我們真的很擔心會不幸被告刑事,所以想先請教一下板上律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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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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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再者,就詐欺罪行部分,需釐清您是否認罪?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係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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