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分期第一期沒繳,隔幾年後重新繳款

- 小小平民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06 20:04
- 文章人氣:117
- 個人積分:16
-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律師,我女友在四年前有辦手機分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所以第一期沒有去繳,後來被催繳以後分期平台把分期資格取消掉了,並且在三年前的時候提出了民事的支付命令,今年想起了這件事,因為很擔心連第一期都沒繳會被提告詐欺(目前尚未被遞狀提告),想好好的重新面對這筆債務 由於他們分期網站登入進去還查得到繳款帳單的條碼跟ATM指定帳號,不過分期資格是已經被取消的狀態,要繳似乎只接受一次結清,但我們現在還沒有能力一次結清,但是上面還有指定轉帳的帳號,我想問兩件事: 1、如果我們按照當初分期的金額開始恢復每個月繳款,一樣一期一期的轉帳到他們指定繳款的帳號,他們會不會說我們分期資格已經被取消了而不認呢? 2、如果我們恢復一期一期繳款入帳,他們還是去遞狀告詐欺的話,這樣詐欺會成立嗎? 因為我們真的很擔心會不幸被告刑事,所以想先請教一下板上律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06 22:2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再者,就詐欺罪行部分,需釐清您是否認罪?有無使用詐術使人為財產處分?抑或係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0 17: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46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雖然說民事的債務不履行和刑事的詐欺罪是有差別的,然您女友於契約成立後一次款項都沒有付,是有可能遭認定具有詐欺的故意。
建議與對方協商好還款方案,並遵期履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1 16: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228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我們按照當初分期的金額開始恢復每個月繳款,一樣一期一期的轉帳到他們指定繳款的帳號,他們會不會說我們分期資格已經被取消了而不認呢?----通常都會約定沒有按期繳,就必須一次繳清,如果要再分期,必須取得債權人同意,因此,建議您應該與債權人協商。
2、如果我們恢復一期一期繳款入帳,他們還是去遞狀告詐欺的話,這樣詐欺會成立嗎?---重點還是當時候為什麼沒還,如果是因為還不出來,可以主張沒有詐欺故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3-17 12:3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016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