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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廁所高度太低

  •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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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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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詢問建商在一樓樓梯下的廁所,馬桶擺放位置從地板到天花板高度才170公分,明顯使用完馬桶需彎腰站立走到洗手台,不然就會撞到天花板,是否符合法規?建商是否有責任義務改善此問題?我們是否可以據此問題驗屋不過?
  • 張瑋玲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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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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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一般對於家用的馬桶沒有法律規定要如何設置,如您認為現場屋況與當初購買預售屋時建商所提供的圖不一致,您可以請求建商必須按圖給您重新施作馬桶位置。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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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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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預售屋若出現圖面與成屋不符(如格局、建材、公設、坪數),買方應在交屋前(驗屋階段)盡速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限期改善、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2. 建議買方:1保留廣告DM、房屋平面圖、家配圖、建材設備表,這些皆視為合約的一部分。2、務必在交屋前對照「竣工圖」與「銷售圖面」,若發現結構、牆面、建材等級不同,應拒絕交屋,並請建商限期修改。
    3.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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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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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買賣讓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消保官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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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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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第2項但書,天花板的部分目前並未違反法規範,然若與建商之文宣、預售屋之平面圖不同,您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和建商進行討論與協調,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消保會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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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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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層高度是有限制的,但是馬桶位置沒有法令限制。

    2、如果施作結果跟圖說不符合,我方可以要求建商改善並求償損失。

    3、建議可以先請消保官協助調處,調處不成再進行訴訟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