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宣判已過兩年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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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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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詐欺求償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主張對方已超過請求權時效,從收到判決書或宣判時起算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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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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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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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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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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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3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15-02-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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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同法第125條之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15號判例參照)。同理,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亦為15年。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
- 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告須證明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且「致原告受有損害」,二者間需具備因果關係。若被告能證明未受利益,或原告受損與被告無關,即不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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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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