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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宣判已過兩年

  •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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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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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孩子(當時未成年)因為在112年6月時被詐騙集團騙了戶頭,用作詐騙使用,後來在112年10月法院宣判交付少年調查官實施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113年年底結束假日生活輔導,今年115年宣判已過了兩年多了,現在又有當初的被詐騙的人提出要調解(大概是要請求賠償),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 197 條規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知曉受騙且確認對方身份)起 2 年內」。已逾期,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賠償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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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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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害人於知悉被告、被詐騙才開始起算民事請求權時效。

    2、倘若被害人知悉少年已經被處遇,則應該是可以起算時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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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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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害人於知悉被告、被詐騙才開始起算民事請求權 ... (恕刪)

    那要自何時開始起算呢?自法院宣判、或是已執行法院宣判結束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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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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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詐欺求償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主張對方已超過請求權時效,從收到判決書或宣判時起算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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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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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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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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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以您陳述,本件須先釐清被害人知悉犯罪嫌疑人時間為何?再者,被告是否願意和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之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願您平安喜樂。

      服務地點: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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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13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15-02-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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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同法第125條之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15號判例參照。同理,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亦為15年。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
    2. 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告須證明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且「致原告受有損害」,二者間需具備因果關係。若被告能證明未受利益,或原告受損與被告無關,即不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難以成立。
    3.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