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 已故遺產分配

- 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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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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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師好: 我年幼時父母離異,戶口只有我跟祖母放在一起 從小父母皆不在我身邊,也未盡養育責任 父親失蹤 母親甚少聯繫 據我所知他兩人都有在生孩子,但不知道是否有結婚 想請問失蹤將近20年的父親 擔心他們死亡後,我因?收到通知 而沒有辦理到拋棄繼承 不論他有遺產或是負債 我都不想要 只想跟我的父母劃清界線 我該如何得知他們已死亡 或是現在的我 ,能夠做什麼保護自己的準備呢? 此外我的任何遺產也不想讓我的父母 或是不知名的兄弟姐妹繼承一分一毫 此部分我又能如何自保呢? 我是否需要進一步諮詢律師呢? 感謝任何回覆的律師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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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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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案件,經驗豐富
1、父母親是否死亡,可以定時上司法院網站或者戶政事務所查詢
2、如果不想要您的遺產被父母或其他人繼承,建議提早與律師諮詢做生前財產規劃,或者由他人收養,就可以避免被父母繼承到您的遺產。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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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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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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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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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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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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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一切、每一步,都有一定的程序要進行;這些程序方面、技術性問題,往往不是您想像中的那麼簡單;然而,您不實地進行,就是原地踏步、動彈不得。...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具體處理內容,一定是要搭配具體客觀事實背景來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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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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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惟您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再者,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會發生,無法預先拋棄繼承,需在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月內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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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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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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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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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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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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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父母是否還在世一事,您可以至戶政機關查詢。
而關於您名下財產一事,您可以對您名下的財產預先作信託或預先立遺囑,以保障您的財產。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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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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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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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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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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