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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集合住宅邊間住戶外牆是否為社區共用部份

  •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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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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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透天集合住宅邊間住戶外牆鄰近公共車道,邊間住戶外牆有被釘上其他住戶電錶箱,此邊間住戶外牆是否被認定為社區共用部份?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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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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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先釐清規約抑或買賣契約抑或建築圖有無約定外牆係共有部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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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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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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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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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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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若非華廈或大樓之類型,要先確認透天厝房屋所有權之範圍及社區共用部分之範圍,除共同壁外,透天厝之外牆不一定是共用部分,可能社區的道路、公設部分才屬於共用部分。

    若該側外牆屬於專有部分,而無約定共用,其他住戶或管委會擅自在其上設置物品可能會侵害透天厝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可以請求拆除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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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2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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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透天厝,且只是單純的住戶外牆,屬於該透天厝專有部分。

    2、倘若同時是公共車道的牆壁,則屬於公設。

    3、不論是專有部分或是公設,其他住戶要使用(釘電表),仍必須取得專有部分的同意,或是區大的同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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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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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此部分需視您買賣契約內容和權狀內容才有辦法確定,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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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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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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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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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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