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走路碰倒騎樓斜坡機車賠償問題

- Ev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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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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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請教一個機車損害賠償的問題。 日前我的小孩(14歲)在炸雞店買完東西要離開時,走路不小心碰到騎樓坡道停放的一台偉士牌機車,導致機車倒下,監視器有拍到。 小孩當時並不是故意破壞,車停在騎樓,路面不平有坡度,車頭向下,小孩走過去車子就順著坡道下滑,小孩立即把車扶起來並向車主道歉。 之後車主提供了一張修車估價單,總金額約 32,700元,內容包含: ‧ 車殼刮傷修復 ‧ 包膜(犀牛皮)更換 目前車主表示 一毛錢都不願意減少,如果我不同意,他就要申請調解,並且表示可能會向我要求: ‧ 計程車代步費 ‧ 營業損失 ‧ 精神損失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這種情況下,我是否一定要 全額賠償修車費? 2. 包膜(犀牛皮)算不算是 消耗品或改裝品,是否一定要全賠? 3. 如果進入 調解委員會,對方提出 計程車費、營業損失、精神賠償,法院或調解通常會支持嗎?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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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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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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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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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0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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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真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這種情況下,我是否一定要 全額賠償修車費?---還是要逐一檢視對方請求的費用。
2. 包膜(犀牛皮)算不算是 消耗品或改裝品,是否一定要全賠?---包膜還是需要賠償,但是是否有需要全部換新、有沒有折舊等都可以再斟酌。
3. 如果進入 調解委員會,對方提出 計程車費、營業損失、精神賠償,法院或調解通常會支持嗎?---計程車費、營業損失、精神賠償都跟車損比較無關,要看對方為什麼要這樣請求。
4、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還是不要隨便給,等對方提告再依法答辯即可,不用過於擔心。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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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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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首先本件需先釐清您小孩有無過失?倘有,除您小孩外,法定代理人亦須負有連帶損害賠償;再者,您可以主張回復原狀;最後,本件係單純財產損失,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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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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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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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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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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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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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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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2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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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的車損案件,對方並無受傷,無法請求精神賠償;而他沒有受傷,應可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費之損失亦有疑義,另若他的車輛非新車,維修費用均可主張折舊;就營業損失他要舉證他有用車輛舉凡運送服務,且有提國稅局之稅務收入等,法院才有機會判您應給付金錢。
建議您於調解時委託律師陪同,避免對方漫天喊價。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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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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