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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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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1:58 
  • 文章人氣:43
  • 個人積分:32
  • 本人因申請職災無法通過,回覆內容為一般疾病不列入職災,從回覆內容提到醫院病歷未註明受傷日期,且胸椎5至8節壓迫性骨折,56節為舊傷顧78節因為其舊傷引起則不算職災,但本人只知道約一年前摔倒有拍X光檢查但醫生說沒事,後續就一直背痛求診,但醫生還是告知沒事,一直到工作搬重物導致疼痛加劇又急診求助也拍攝X光,但還是被告知沒事,又過1星期因工作又跌倒被診斷出胸椎78節壓迫性骨折,但診斷出的跟勞保局所說不一樣,且本人也不曾也壓迫性骨折的病歷,故拿光碟片到醫學中心讓醫生查看,結果判斷出56節胸椎在我一年前的X光片就壓迫性骨折,78節胸椎為我急診時又增加的,事後回醫院告知是否誤診,當下他們承認急診時誤診,但對一年前的避而不談,事後我又從新調閱病歷,發現醫院修改病歷和醫囑共兩次,有的修改日期,有的沒註明修改病歷日期,增加了已告知有線性骨折一事,也把我壓派性骨折5至8節全部寫在急診內,請問各位大大醫院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有觸犯那些法律和醫師法,而我是否該再請多家醫院幫我是檢X光片開出診斷書來證明他們誤診,還是說一家醫學中心的診斷書就夠了,或者還需要注意哪些和準備哪些資料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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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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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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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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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事後修改病例的行為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因為誤診造成您受有損失,例如延誤就醫造成傷勢變嚴重等,可以求償。

    3、保全病例之後,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