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誤診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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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0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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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申請職災無法通過,回覆內容為一般疾病不列入職災,從回覆內容提到醫院病歷未註明受傷日期,且胸椎5至8節壓迫性骨折,56節為舊傷顧78節因為其舊傷引起則不算職災,但本人只知道約一年前摔倒有拍X光檢查但醫生說沒事,後續就一直背痛求診,但醫生還是告知沒事,一直到工作搬重物導致疼痛加劇又急診求助也拍攝X光,但還是被告知沒事,又過1星期因工作又跌倒被診斷出胸椎78節壓迫性骨折,但診斷出的跟勞保局所說不一樣,且本人也不曾也壓迫性骨折的病歷,故拿光碟片到醫學中心讓醫生查看,結果判斷出56節胸椎在我一年前的X光片就壓迫性骨折,78節胸椎為我急診時又增加的,事後回醫院告知是否誤診,當下他們承認急診時誤診,但對一年前的避而不談,事後我又從新調閱病歷,發現醫院修改病歷和醫囑共兩次,有的修改日期,有的沒註明修改病歷日期,增加了已告知有線性骨折一事,也把我壓派性骨折5至8節全部寫在急診內,請問各位大大醫院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有觸犯那些法律和醫師法,而我是否該再請多家醫院幫我是檢X光片開出診斷書來證明他們誤診,還是說一家醫學中心的診斷書就夠了,或者還需要注意哪些和準備哪些資料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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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0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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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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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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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事後修改病例的行為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因為誤診造成您受有損失,例如延誤就醫造成傷勢變嚴重等,可以求償。
3、保全病例之後,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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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2 12:52 最後編輯日期:115-03-1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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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上開但書規定係於89年2月9日該法修正時所增設,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商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是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上開但書所定之公平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求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以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前開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實務上醫療案件專業度高,法院通常會依賴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的鑑定報告而為判斷當時情況下,醫事人員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行為與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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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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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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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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