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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費糾紛,已全額退款,後續遭買家發文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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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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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詢問各位專業律師 我是自己經營網路商家販售客製化穿戴式美甲 因有顧客於寄出前提出顏色與心中理想不符 賣方提出因雙方溝通上認知可能有誤願意退款一半金額以表歉意 買方回覆你先寄出我收到後再討論 收到後反應真的不符心中期待,因此賣方退款一半給他 再者他接續反應尺寸不對10指尺寸與他測量不符每指都大一點 賣方提供製作前測量尺寸之正確影片給買方 買方稱我言語酸他將問題丟回給他 賣方回覆並無推卸責任且願意將剩餘款項全額退回並且補償100元 100元買方於當下表面不接受立即退回 接著買家封鎖,於threads發文內容提及公審/避雷/以及完整店家名稱 並稱我們做這樣像在做盲盒款那她花這個錢幹嘛? 說我們態度不佳推卸責任等. 留言有網友表面店家已退款不理解你為什麼要公審人家 買方突然解除封鎖並將所有款項再次轉回再立即封鎖 上傳新貼文稱:他只是舒適自己的購買體驗錢也退回了有資格公審了吧?? 後續我方將先致派出所備案 後續收到買方解鎖私訊: 1.我現在還沒辦法釐清我收了這筆錢後到底能不能有發表自己的想法,而且我們立場不同,答案應該也不一樣,至少有人說她跟你一樣同為創業者無法接受 2. 我發這篇文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你們的溝通真的...我不太能接受,但我後來的溝通對你們來說應該也不能接受,這點我需要先道歉 3. 我的發文內容皆為實際消費經驗,並附有對話與實品證據,沒有捏造或誇大,退款並不影響我對整體消費過程的經驗分享 若此讓你們感到不適,我可以理解,也願意再進一步溝通釐清 若你們選擇以法律方式處理,我會配合相關程序,並提供完整資料說明 想詢問這樣提?妨害名譽是否能成立?謝謝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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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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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從您所述看起來,該名消費者的評論留言內容是對於消費經驗提出個人主觀認知和想法,與單純以侵害他人名譽之主觀惡意仍有不同,是以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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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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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消費糾紛,如果對方散佈的言論主要還是在消費體驗上面的話,不容易刑事的誹謗罪。

    2.除非對方有散佈不實的言論會比較容易構成。

    3.建議雙方還是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並約定由對方發布澄清的文章以維護我方商譽。

    4.我方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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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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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消費糾紛,並且有擔任網路賣家的法律顧問,建議您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1、對方的公審行為可能觸法,您可以截圖後委託律師提告誹謗罪等,並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刪除文章與精神賠償

    2、如果不清楚提告求償的細節或者流程,建議可以與我聯絡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打電話,謝謝)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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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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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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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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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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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