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糾紛

- 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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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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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萬謝 約一年半前跟妻子的朋友借60萬,當時妻子朋友用丈夫的工程行向銀行借款100萬,借我和妻子60萬,當初我和妻子只有各簽一張30萬的本票(妻子30萬、我30萬),其餘還款細項日期皆以口頭協議或者對話紀錄協議,最後協議每月18日還款19000,然後實拿54萬,之後每月18日還款19000,分36期繳納,最後還完金額684000,雖然當時覺得利息很高但是也同意了。 去年年底,因為已經繳了20期,我打電話跟債權人協商是否可以先拿回一張我的本票,留下妻子名字的本票等全部清償36期後在拿回妻子名字的本票,對方才告知債務已經轉移,他們擔心我們沒有準時還款所以自己先跟銀行全部清償了(但是我們夫妻每月不曾擔誤還款),接著又說我有疑慮想要不還錢或者想把剩下的債務推到我的妻子身上,晚上他們夫妻倆就帶著兩位不認識的人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大至內容是從哪時候跟他們工程行借錢,需要每月18日還款19000,一共36期,至民國x年x月18日償清,與其他人無關。當時想說日期、金額上面寫的都沒有問題我就簽字蓋章了,但最後也沒有先歸還一張本票。 接下來我每月也準時18匯款,直到過年時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可以提前15號先給,當時我答應了,但是因為臨時周轉不方便,我回電商量可否16日在給,對方就開始百般刁難、或者各種曖昧不清的嘲諷威脅,最後因為害怕就直接跟朋友借錢15日就轉帳給他。 隔日,他們來電給我要求我過去他們家去補齊資料,我以回鄉過年為由拒絕了,對方電話那頭就開始各種威脅,或者揚言要直接來我家之類的,最後不勘其擾趕快收拾行李帶著老婆孩子馬上離開了,離開以後對方一直打電話來問候各種髒話,一直待在我家門口。 過完年以後,因彼此住的地方很近,擔心常常被騷擾,所以和老婆討論搬家,但是只是搬到附近而已,而且往後每月也準時還款,從來沒有延誤過,也沒有想跑路的念頭。 之後的日子,隔三差五就要求我要出門公證啦,或者要求要給他們搬家後的住址,起先我告知對方因?他們的做法讓我感到害怕,所以我才搬家,再來電話中的對話壓力讓我感到不舒服,但是我沒有打算不還錢,我每個月不曾拖延,往後也都會準時還款,至於你現在要求我填什麼資料,或者你們要更改什麼利息計算方式我沒有辦法同意或者配合。 之後他們找到我老婆工作的地方,跑去那邊破口大罵,現在不堪其擾,對方一直要求我出門解決事情,別當縮頭烏龜… 現在影響我老婆的工作,對方也說如果我不出面解決事情,他們也是有辦法把本票拿去裁定或者拿我簽的切結書去公證。 故事很長,謝謝各位律師耐心看完(鞠躬)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目前的作法有沒有站不住腳的地方,或者我該注意哪些事情?或者我搬家以後收不到法院信件是否會有對我不利的地方,我如果36期全部償清是否還有其他未知的問題存在?謝謝各位律師指教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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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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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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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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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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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涉嫌恐嚇罪。
2、我方只需要依約還款即可,不過也可以嘗試與對方簽立和解書確保雙方權益。
3、建議您不要隨便簽立文件給對方,要請律師協助審閱以避免爭議。
4、我方清償完畢之後可以請對方交還票據,如果對方把票據轉讓給其他人,並遭其他人提示付款,您可以反過來跟對方求償。
5、建議您要多蒐證自保。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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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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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惟您之前業已清償之債務可對抗受讓人,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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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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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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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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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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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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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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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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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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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若有恐嚇的行為,您可以向警察局報案以維護您的人身安全。
若清償完畢建議還是要請對方交還票據或切結書等文件,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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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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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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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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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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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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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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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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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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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2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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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對方謾罵騷擾的行為,您可以向警察局提告恐嚇以維護您的人身安全。
若您都有遵期清償,請保留相關匯款證明,待清償完畢後務必請對方歸還本票,避免對方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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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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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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