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夥人意外身亡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6 15:2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47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死亡就發生退夥的效力,必須從死亡當天開始結算。
2、有關於帳號借給合夥事業使用的部分,只要出借人死亡,契約就終止,其他人就不可以繼續使用,只能要求繼承人將存款返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6 17:3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27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6 22:3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40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是本件需釐清合夥人之繼承人是否繼承契約?倘無,則視同退夥,該合夥人銀行帳戶即不得使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8 09:4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90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合夥人身故在法律上屬於「法定退夥」事由。除非合夥契約明文約定繼承人可繼承合夥人地位,否則身故合夥人的資格即告終止,其在合夥中的財產股份會歸屬其他合夥人,雙方必須就其出資與損益進行金錢結算。
- 攸關「處理合夥人身故的具體步驟與注意事項」,歡迎來電諮詢: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是加入LINE本所帳號 (AK6789336)私訊聯絡,您將得到專業免費的法律服務。
-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8 10:4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652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