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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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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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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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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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1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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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擅長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如果對方沒有受傷,您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是有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的行政處罰,也就是吊扣駕照
2、如果擔心被對方獅子大開口,或者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自保,可以加我的LINE ID:lightkkao,或者來電諮詢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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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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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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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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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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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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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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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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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人受傷的話,將涉嫌刑法肇事逃逸罪;反之,如果沒有受傷,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罰鍰及吊扣駕照1~3個月的處分。
2、我方違規超過雙黃線應該是有肇事責任,建議您應該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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