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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公然侮辱,誹謗罪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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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5 16:03 
  • 文章人氣:101
  • 個人積分:16
  • 請問因為長期跟鄰居有噪音糾紛問題,已警報警,投訴等等多次都無法解決。

    前幾天又跟鄰居在住家頂樓吵架,鄰居在警察面前說我心理有問題,也跟警察說我這個人心理有問題,我當下是沒拿手機錄音跟錄影,但是警察說他們有攝影機,如要提告他們不會做證,但是能提供攝影機當證據

     

    請問如果我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跟誹謗罪,告的贏嗎?

    這到時會通知我去地檢署開庭嗎?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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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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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會構成要看完整對話內容,不能一概而論。

    2、相關密錄器檔案不會一直保留,如果要告建議您盡快提告。

    3、報警提告之後,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或是希望律師陪同開庭、洽商和解事宜,可以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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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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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依照個人經驗,仍然可以傳喚警察作證,只是時間拖得越久,記憶也會越模糊。而且密錄器也可能不會保存

    2、如果需要協助提告,或者對於提告細節流程不清楚,建議可以來電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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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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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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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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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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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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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我的分析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是否成立,仍須綜合審酌雙方對話之完整內容、前後脈絡、發言情境及具體用語等相關事實,尚難僅憑一句話即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二、警方密錄器影像之保存期間通常有限,且各警察機關就相關資料之保存及管理規定亦可能有所差異。隨著時間經過,相關影像資料可能因保存期限屆滿而遭覆蓋或刪除,致影響後續舉證及權益維護。故如有調取相關影像之需求,建議儘速向警方提出申請或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以避免重要證據滅失。

    三、如您向警方提出告訴後,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於受理案件後,通常將視案件情況通知您到庭說明。至於是否有委任律師之必要,則應視案件複雜程度及您對法律程序之熟悉程度而定。若您希望於程序中獲得較完整之法律協助,例如協助整理事實、蒐集證據、撰擬書狀、提出法律意見,或陪同出席地檢署偵查庭等,均可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以更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四、若您有想要對此進行法律諮詢或提起訴訟捍衛權利,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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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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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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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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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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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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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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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652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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