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隔壁房屋頂樓施工把釘子固定在我家屋頂支架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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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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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如果是故意為之,您可以提告對方毀損罪
2、如果是過失為之,您可以委託律師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復原或者賠償維修費
3、如果對方仍然逾期不理會,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進一步求償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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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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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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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對方的施工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您可以對此提起刑事訴訟。
二、除此之外,您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就其毀損行為限期復原或者賠償維修費。若對方於期限內仍置之不理或拒絕履行,則得進一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求對方負擔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若您有想要對此進行法律諮詢或提起訴訟捍衛權利,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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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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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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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先釐清侵權行為人為何者?倘係施工人員,除其外,雇主亦可能據民法第188條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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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2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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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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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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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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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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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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