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審還能有救濟方法嗎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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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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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一但上訴三審遭到駁回後,原則上只能盡快提起再審或是非常上訴來救濟。
二、原則上聲請延緩執行,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否則您也可以考慮提起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
三、若您對此有想要進行法律諮詢,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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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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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3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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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第435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是刑事再審需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方能提出,且再審開始門檻相當高;再者,非常上訴係檢察總長之職權;最後,刑事三審係以判決違背法令方能為之,係法律審並非事實審,最高法院通常不開庭,亦不會傳喚證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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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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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論民刑事,若事後發現了「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是原判決有重大適用法規錯誤,可向法院聲請再審。
- 提起非常上訴(僅限刑事):如果確定判決的審判程序或法律適用「違背法令」,可檢具理由向最高檢察署申請,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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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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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0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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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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