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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

  • 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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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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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完成過一次法院判決也拿到賠償金,為什麼還會再寄傳票來?如果不再需要辦理這個案件如何處理不再收到傳票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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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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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詐騙案件,經驗豐富

    1、因為詐騙案件通常是集團犯罪,您可能當初匯款到許多人頭帳戶的被告戶頭、或者有其他車手提領現金,所以即使已經判決拿到錢,不代表這個案件就結束

    2、如果不想再收到傳票,建議您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您向各地檢署或法院確認審理中案件,傳票可以寄到律師事務所代收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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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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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本件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本件可能有屬共同正犯,您可以去電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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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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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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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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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詐騙集團的案子,因為成員人數眾多、被害人數的問題,所以會一直收到傳票,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2、但是不是每一個程序您都需要參與,建議您可以先跟書記官確認,如果您是被害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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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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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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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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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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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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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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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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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以依照傳票上面的電話與該股的書記官聯繫、詢問。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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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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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9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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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