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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釋犯恐嚇

  • so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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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11:16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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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我工作的單位在114年7月聘用了一位正在假釋中的更生人,

    他是由我面試應聘進來的,

    114年7~12月期間工作正常,

    11~12月間他一直詢問是否115年可以繼續聘用他,

    因為我有寫政府補助案所以才聘用的人,因此我告訴他明年的補助案要執行的工作內容不同,並詳細跟他說明工作內容後確認他有明確的工作意願也表示了解工作內容後,我選擇了再留用他到115年10月。

    但115年開始了,去年說明過的工作內容他都不確實執行,也一直撒謊報告工作進度,直接到我開始催交工作內容的報告,他覺得不耐煩之後,

    從7月開始陸續在工作溝通的時候,累積3次跟我說"他是可以處理我的、只是不做而己"、"他隨時可以處理我"、"他可以處理我,只是現在在忍"。

    他是累積關了14年出來的假釋犯,除了販毒、吸毒、持槍,其他的犯罪內容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很害怕到只要他工作的時間我都不敢去公司,都是在大家下班後才進公司處理事務,因此每天變相超時工作12小時。

    但是我工作的單位在我反應之後處理的方式只有先將對方調離現有職務,我還是覺得很害怕。

    大家都希望我不要報警,也不要告訴對方的觀護人,以免他真的對大家不利,我應該怎麼處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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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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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職場恐嚇與刑事告訴問題,經驗豐富

    1、對方多次以「處理」等字眼威脅,結合其假釋犯背景,已明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絕非普通職場糾紛,而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

    2、您除了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雇主對於職場安全亦負法定義務。其僅調職未能有效排除威脅,已屬職安管理的嚴重失職,您可主張權利。

    3、應立即蒐集對話紀錄、錄音、人證等證據,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同時,向勞工局申訴雇主未盡職安義務,保障您的人身與工作安全。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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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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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048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so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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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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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職場恐嚇與刑事告訴問題,經驗豐富

    1、對方多次以「處理 ... (恕刪)

    謝謝你,你的建議很完整。

    我現在有保留當天的監視器錄音內容,因為他坐在監視器拍不到的位置所以沒有完整拍到他,聲音有錄到但是普通清楚而已,不過他威脅我的當下我有在現場覆訟他說的話並警告他。

    在聽到他要處理我之後,我馬上遠離他2公尺,另一位同事也有出面出阻止,

    不過現在證人同事表示他其實沒有聽的很清楚,只是覺得氣氛不對才介入。

    我也猜測同事在害怕他會報仇,也是因此還沒報案想讓公司內部先處理……然後就是我發現公司保護不了我,所以上來發問。

    後續有其他進展或問題發生,我再去電與你聯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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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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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者,倘您要提出刑事告訴抑或向在地勞工局處申訴,都需有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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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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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嫌恐嚇罪,程序上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民事求償。

    2、不過還是要有證據證明才好追究責任,建議您多蒐證自保。

    3、倘若對方已經調離原職與您不會有往來您可以選擇暫時不提告,因為恐嚇罪屬於公訴罪,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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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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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因為對方的言語涉及到您的人身安全,此舉已明顯違反刑法恐嚇罪的規定,建議還是向警方報案,或您也可以直接向地檢提起告訴。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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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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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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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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