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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的法律問題

  • 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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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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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關於爭取緩刑與撤銷緩刑的實務問題。時間軸如下: A案: 判刑6個月,緩刑2年 B案: 犯罪行為發生在「A案的緩刑期間內」,但B案的調查、起訴與宣判,都落在A案緩刑結束之後。 想請教: 1. A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2. B案這樣犯罪行為發生在緩刑內但起訴調查與宣判都是緩刑執行完畢是否可爭取緩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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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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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是不論係緩刑應撤銷抑或得撤銷之規定要件,均須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拘役抑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方能撤銷,倘緩刑一經撤銷,即須執行原法院判決之刑度,此部分需要再接到緩刑撤銷裁定時,提出抗告爭取;再者,緩刑期間一過,該罪宣告之刑罰失去效力(等同沒有前科宣告),可以爭取緩刑,惟實務上會釐清前後罪之性質?會有一定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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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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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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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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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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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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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A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不在緩刑期間遭受有期徒刑宣告,所以不會被撤銷。

    2. B案這樣犯罪行為發生在緩刑內但起訴調查與宣判都是緩刑執行完畢是否可爭取緩刑?---在判刑前屬於曾遭有罪判刑,但是上會執行完畢的狀態,所以無法爭取緩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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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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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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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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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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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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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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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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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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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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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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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案勝訴435件以上,0928967948

    一、宣判時前案緩刑期間已滿就有機會爭取緩刑。

    二、法官要不要給就看你提什麼量刑資料。

  • 秦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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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0 00:24 最後編輯日期:115-08-2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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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感謝您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之前有問其他律師然後也有查相關資料然後其他律師回覆我:「您好,依照您的情況屬於以下案例情形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970712%2C005&type=Q
    依照該案例見解,不得緩刑喔」 他傳的好像是法務部(86)法檢(二)    字第1728號法律座談會研究我之前自己查資料也有看到

    我太理解他傳的這個案例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疑惑謝謝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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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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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1. 因為B案被判刑是在A案緩刑結束後,所以A案的緩刑不會被撤銷。
    2. 原則上不能,因為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刑是在A案緩刑結束後,所以A案的緩刑不會被撤銷。

    2.原則上不能,因為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 秦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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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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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不好意思關於您的第二個回覆我有不了解的地方 第七十六條不是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了嗎?為甚麼仍然是您說的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