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區權會提案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4 16:1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48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社區區權會提案爭議問題,經驗豐富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定連署人數提出之提案,屬於區權會議程內容,管委會僅負責召集會議、編列議程及執行決議,並無實質修改提案內容之權限,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誤區,管委會常誤以為有審查裁量權。
2、若管委會擅自變更提案文字、限縮提案範圍或刪除提案,可能構成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固有之提案權及表決權,該次會議決議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得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管委會成員亦可能因執行職務不當而生相關民事責任。
3、建議先以書面向管委會要求回復提案原文,並保留提案送件證明及會議紀錄;若管委會仍拒絕更正,可依法定程序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或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4 23:0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5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先釐清該提案及修改內容為何?有無再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倘區分所有權人任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5 11:5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406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5 16:3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77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6 13: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616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個其實屬於議事規則的部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要先確認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相關約定,不能一概而論。
2、一般而言,決議之前還會有討論的時間,屆時可以要求修正表決內容,又倘若認為決議程序有為瑕疵或是違法,應該當場提出異議,並於3個月內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26 15: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696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社區管委會應無權擅自對提案內容修改,住戶可主張該次會議決議有瑕疵、無效。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