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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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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08:47 
  • 文章人氣:114
  • 個人積分:4
  • 您好 想請問 本人於7/28與設計師簽訂設計合約, 因為簽約前後設計師說法不同, 目前決定解約,但設計師完全不願意退款 設計的委托書上面有寫設計進度及付款比例 在定約時「進度內容」及「付款比例」分別為 進度內容:簡報/簽約-現況圖/平面草圖 付款比例:30 %(100800元) 會解約是因為,原本跟我說要快點決定, 不然無法順利完成,但我匯款後 他又說無法在農曆年前完工 他在跟我玩文字遊戲 他說順利完成的意思並非農曆年前完工! 目前我只有拿到平面草圖、設計師沒有給我簡報、 就連現況圖也是我先前提供給他的檔案, 設計師沒到我家實際丈量過, 能算他給的現況圖嗎? 他還寄存證信函給我 要我告知必須終止合約 不然他會繼續完成後續作業 會增加勞務費用 但我已經再Line上通知他先停止作業 等確認退款金額後再議 設計師現在100800都不退款站得住腳嗎? 我要如何對她提起退款理由呢 機會大嗎? 對方有沒有其他不當行為 懇請律師指點 感恩??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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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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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室內設計契約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關鍵在於設計師是否已完成契約約定進度。委託書載明30%對應「簡報/簽約-現況圖/平面草圖」,若簡報未交付、現況圖非其實測製作而是沿用您提供的資料,顯示對方未依約履行完整給付,您可主張其給付不完全,拒絕全額給付或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2、依民法相關規定,債務不完全給付或未依約履行者,您得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對方無法僅憑存證信函片面認定契約有效即拒絕退款,其片面解讀「順利完成」文字並不當然構成正當理由,反而可能構成締約前後說詞不一致之誠信瑕疵。

    3、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正式表示解除契約及請求返還款項,並保留Line對話、匯款紀錄、委託書、對方存證信函等全部證據,如對方仍拒絕退款,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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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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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370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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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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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50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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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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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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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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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倘係因可歸責於您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對方可以不用返還訂金,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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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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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578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符合請款條件才可以請款。

    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為限,終止契約的方式只是舉證問題。

    3、如果業者拒絕,可以向消保官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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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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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692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建議回覆存證信函給該設計師,內容須表明要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款項。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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