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內設計

-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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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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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想請問 本人於7/28與設計師簽訂設計合約, 因為簽約前後設計師說法不同, 目前決定解約,但設計師完全不願意退款 設計的委托書上面有寫設計進度及付款比例 在定約時「進度內容」及「付款比例」分別為 進度內容:簡報/簽約-現況圖/平面草圖 付款比例:30 %(100800元) 會解約是因為,原本跟我說要快點決定, 不然無法順利完成,但我匯款後 他又說無法在農曆年前完工 他在跟我玩文字遊戲 他說順利完成的意思並非農曆年前完工! 目前我只有拿到平面草圖、設計師沒有給我簡報、 就連現況圖也是我先前提供給他的檔案, 設計師沒到我家實際丈量過, 能算他給的現況圖嗎? 他還寄存證信函給我 要我告知必須終止合約 不然他會繼續完成後續作業 會增加勞務費用 但我已經再Line上通知他先停止作業 等確認退款金額後再議 設計師現在100800都不退款站得住腳嗎? 我要如何對她提起退款理由呢 機會大嗎? 對方有沒有其他不當行為 懇請律師指點 感恩??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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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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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室內設計契約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關鍵在於設計師是否已完成契約約定進度。委託書載明30%對應「簡報/簽約-現況圖/平面草圖」,若簡報未交付、現況圖非其實測製作而是沿用您提供的資料,顯示對方未依約履行完整給付,您可主張其給付不完全,拒絕全額給付或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2、依民法相關規定,債務不完全給付或未依約履行者,您得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對方無法僅憑存證信函片面認定契約有效即拒絕退款,其片面解讀「順利完成」文字並不當然構成正當理由,反而可能構成締約前後說詞不一致之誠信瑕疵。
3、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正式表示解除契約及請求返還款項,並保留Line對話、匯款紀錄、委託書、對方存證信函等全部證據,如對方仍拒絕退款,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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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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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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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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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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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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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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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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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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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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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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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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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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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倘係因可歸責於您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對方可以不用返還訂金,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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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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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回覆存證信函給該設計師,內容須表明要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款項。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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