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人離職,是需要先去聲請債權憑證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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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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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執行問題,經驗豐富
1、債務人離職導致薪資扣押執行落空,執行程序會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此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通常由執行法院逕行核發並寄送,不一定需要親自到場聲請,但若逾期未收到,可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
2、債權憑證僅是暫時終結執行程序的證明,並不會使債權消滅,日後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工作收入,仍可持憑證重新聲請強制執行,時效重新起算。
3、建議先查詢執行案件進度,確認是否已核發憑證,並可同步聲請調查債務人新任職單位或財產狀況,以利後續再次執行。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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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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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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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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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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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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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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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本件需先釐清是否業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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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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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如果您原本已經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但因債務人離職而無法繼續執行,且債務人確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會依法核發債權憑證。
二、原則上不需要為了領取債權憑證特別親自跑法院;如不確定目前案件進度,可以先向承辦法院民事執行處確認。日後若查到債務人有新的工作、薪資或其他財產,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三、若您有委請律師協助確認強制執行程序、調查債務人財產或辦理後續強制執行之需求,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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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6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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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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