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刺青糾紛

- 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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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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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 :我先前花了 12 萬元 找刺青師刺青,費用已經全額轉帳付清。刺青師刺完當下有交代:「等復原後拍照給他看,如果需要補色就回來補」,讓作品更完整。 後來復原完我傳照片給他,他也說確實需要補色。但從 5 月底開始約時間,他整整拖了 3 個多月: 每次問他空檔,動輒拖一兩週才回,或直接不讀不回。 態度很消極 ,後續一個多月都不讀不回,這期間我都有陸續傳訊息詢問時間, 昨天晚上我直接打 IG 通話給他,他接起來說「人剛好在外面,晚點回覆我時間」,結果等了一個晚上還是都沒消息 我也有在傳訊息詢問 還是不讀不回。 今天中午我在打一通,他直接不接了。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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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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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消費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您與刺青師之間屬承攬契約關係,補色屬於完成瑕疵修補或後續履行約定的一部分,對方一再拖延、已達給付遲延,您並非無理取鬧。
2、對方遲不履行補色承諾,您可依民法有關承攬瑕疵擔保及給付遲延之相關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屆期不履行者可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解除契約請求返還相當比例費用。
3、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經過並定期催告補色或退還部分費用,保留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照片作為證據,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報酬。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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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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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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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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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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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委任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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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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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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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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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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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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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依您所述,刺青師先前已表示復原後如有需要會協助補色,且看過照片後也確認需要補色,則此部分應可認為是雙方原先約定服務的一部分。若對方遲遲不願處理,您可以要求其於合理期限內完成補色。
二、建議您先完整保留雙方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刺青作品照片,並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要求對方於一定期限內安排補色;若期限屆滿仍拒絕處理或不予回復,您能再視具體情況請求減少價金或相關損害賠償。
三、若您有委請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或處理後續民事求償之需求,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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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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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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