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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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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朋友買車用我名義 但過程中我都沒有參與或簽到任何資料!後續車都他在使用結果他因毒駕車牌被扣了 車貸本身都是他在繳納的 但現在完全沒跟對方聯絡 我也不知車行地方甚至是哪家銀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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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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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偽造文書、冒名申辦車貸問題,經驗豐富

    1、您稱全程未簽署任何資料,若朋友確實未經同意冒用您名義向銀行辦理貸款及過戶登記,此屬於未經授權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的行為,您本身可能是被害人

    2、對方涉及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責任,另涉嫌詐欺車行或銀行;您若因此被列為貸款名義人、遭銀行催收,可主張非本人意思表示,並就其冒名行為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撤銷契約。

    3、建議您儘速向監理站、聯徵中心查詢車籍及貸款資料,確認車行與銀行名稱,取得相關契約文件後對朋友提出刑事告訴,並視情況向銀行說明爭議以避免信用受損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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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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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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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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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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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為何?您可以向法院訴請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代繳納之費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