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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 限期起訴 , 擔保金領回,併案審理等問題

  • 小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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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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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房子 (空屋) 現正委託仲介出租出售中

    但是被人假扣押了 . 我已提出限期起訴狀 . 我的問題如下 ;

    1. 如果對方沒在一定期間內提告 . 我可以用民法哪一條像他請求賠償

       賠償金額要求多少較合理 ?

    2. 如果他不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除非我同意 . 或是我另提起賠償訴訟

       判決確定後.他才能領回 ?

    3. 如果他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也要等判決確定才能領回 ?

    4. 我現在另有一賠償案再告他 . 我是原告 . 這樣會併案審理嗎 ?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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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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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毓棋 (黃毓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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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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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因對方就你的房子假扣押而使你受到損害。二、原則上對方會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你行使權利,你如果未行使者,對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三、不一定,他如果半途撤回假扣押並催告你行使權利而你未行使,也可以聲請裁定返還。四、原則上不會,除非他在那個案件符合反訴之要件並對你提反訴。五、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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