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女友吵架翻臉了。我在氣憤之下,把她臉書的密碼改了(她曾在我家用我電腦上臉書,所以就留下密碼)讓她不能登入,然後假她的名義貼了幾篇文章,並發訊息給幾個朋友。(文章及訊息內容大約是告訴大家她劈腿搞曖昧)
日前我還她臉書之前,把我曾發的文、訊息都刪除了。
另外,我知道她奇摩的信箱號碼,我有登錄過,但沒用她的奇摩信箱假她名發信過。
現在警局通知我她有去備案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
我該怎麼辦才好 ?
一、你以女友的帳號密碼登入並變更密碼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58、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二、你以女友名義發文、發訊息,內容涉及女友劈腿搞曖昧等事實,可能涉犯刑法第210、220、310條之偽造文書(非告訴乃論罪)、誹謗罪。三、趕快跟女友認錯、和解,叫他撤回告訴,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四、以上,謹供參考!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三、趕快跟女友認錯、和解,叫他撤回告訴... (恕刪)
三、趕快跟女友認錯、和解,叫他撤回告訴... (恕刪)
但是承辦的警察先生跟我說,現階段不適合跟她連絡 (怕適得其反,又加一條騷擾罪)
真不知該怎麼辦!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你以女友的帳號密碼登入並變更密碼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58、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二 ... (恕刪)
一、你以女友的帳號密碼登入並變更密碼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58、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二 ... (恕刪)
再請教律師,
現在女方真的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我本於認錯的初衷,偵察庭時坦承,現在檢查官已申請簡易判決,等待法官宣判中。
不料,上禮拜六又收到傳票,被告「偽造文書等罪」必須出庭。
請教律師,她提告的這些罪都是我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時間緊接,她這樣拆開來要告我好幾次,可以嗎? 有追訴期的限制嗎 (去年5月中旬左右發生的事,現在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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