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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必須由訴訟上之兩造全數達成和解,該案才能因為和解成立結案,因此後續在操作上,除非原告對於不願和解之被告一人部分撤回起訴,然後與其餘剩下之被告成立和解結案,否則該案將轉為訴訟審理,由法院加以審判。
若進入審理可以考慮以原告先前未盡子女之責任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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