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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事法庭的調解(給付扶養費).

  • 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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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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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年父親對我們4位子女沒盡到扶養責任
    現中風無法自力更生
    像法院對我們子女提出給付扶養
    第一次調解時我跟小妹願意依我們的能力給付扶養
    大妹則是不願意
    因弟弟工作無法到所以在安排下次的調解
    目前我跟弟弟.小妹都願意依我們的能力給付扶養
    大妹還是不願意給付扶養費下次調解也不願意到
    想請問只有我們3人願意給付扶養費大妹不願意
    這樣有辦法達成調解嗎?
    還是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要進入審理
    由法官來判決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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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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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原則上必須由訴訟上之兩造全數達成和解,該案才能因為和解成立結案,因此後續在操作上,除非原告對於不願和解被告一人部分撤回起訴,然後與其餘剩下之被告成立和解結案,否則該案將轉為訴訟審理,由法院加以審判。

    若進入審理可以考慮以原告先前未盡子女責任作為抗辯...

    以上簡單答覆,如果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