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開設不動產公司之負責人能否與他人共同合夥投資物件?
比方A為公司法定代理人A公司為仲介公司
A尋公司內物件經過其專業判斷將可以獲利物件挑選出來找B一起合夥
雙方有協議切結書(盈餘=售出總價總價-仲介費-相關過戶費用)及錄音黨譯文可證明..因房子為A公司業務所開發出來ㄉ案件.下一手買方也是A公司業務的客人所購買,所以B在售出價金回流後從獲利盈餘理提出仲介費給A公司之後當A向B要求分配合夥盈餘時B卻主張2人並無合夥且A此行為違反不動產管理條例規定.並主張那原本雙方簽訂之協議書無效....等
請教律師這種人該怎麼對付他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約定,看起來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禁止規定,所以應屬有效,而既然雙方有此承諾,則對方違約時,您方當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對方有可能會否認,此時則應提起訴訟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沒有合夥,不是隨便可以空口否認況且合夥契約不是要式行為只要雙方同意,就成立了這可以從相關的契約文件看出來
至於違反不動產交易規定的部分到底有沒有違反,誰來判斷呢?法院沒判之前,他怎麼認定?這個也不是他來主張的畢竟,他也有參與要主張也是買受人或其他有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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