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要回車子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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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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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在您丈夫前妻尚自行使用該車時,確實可能因為無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構成刑事上侵占。然在您丈夫前妻表示車子"交給別人處理"時,就有可能因為產生不法所有意圖而構成刑事上侵占了(不是她的車不可以隨便處理掉)。
2.民事上,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車輛。如果因為車子已經處理掉而無法返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附帶說明,民事上在起訴時須繳納裁判費(約車輛價格的1%)給法院,但如果是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子,這個時候就不用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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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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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3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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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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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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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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