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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回車子

  • 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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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0 21:44 
  • 文章人氣:3230
  • 個人積分:10
  •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現在的老公車在前妻那裡,想跟前妻要,他前妻不願歸還,還一直找理由,我老公能告前妻侵佔嗎?因為他之前是暫時留給她開讓她戴小孩方便,但如今我們已結婚也有小孩,該如何要回來?曾經也跟她前妻說過,她車子的罰單,稅金全部繳完就算過戶給她也可以,但她一直不願繳,所以我們打算要回來,請問我該走那方面呢?是民事還是刑事,如果走民事她還是不歸還,我還能怎麼做呢?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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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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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刑事侵占罪是亦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如果對方只是認為是妳丈夫借他使用  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並不會構成侵占罪   2.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向對方請求返還  如不願返還  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執行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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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1 00:44 
  • 文章人氣:464
  • 個人積分:10
  • 車子是我老公的名字,現在我老公想要回來,他前妻卻說車子交給別人處理了,她又不是車主怎麼能交給別人處理呢?就是因為她不願歸還,才想說真的沒辦法拿車子回來的話,是否能告侵佔,想說告侵佔主要是想跟她講法律,如果她願意歸還,我們也不可能把雙方關係搞壞,畢竟他們有過一個小孩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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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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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1.在您丈夫前妻尚自行使用該車時,確實可能因為無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構成刑事侵占。然在您丈夫前妻表示車子"交給別人處理"時,就有可能因為產生不法所有意圖而構成刑事侵占了(不是她的車不可以隨便處理掉)。

    2.民事上,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車輛。如果因為車子已經處理掉而無法返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附帶說明,民事上在起訴時須繳納裁判費(約車輛價格的1%)給法院,但如果是等到刑事案件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子,這個時候就不用繳納裁判費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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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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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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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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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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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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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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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轉讓契約內容為何?係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抑或贈與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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