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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有效性

  • 綠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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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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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強行法。
    2. 民法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問題情境如下
    1. A住戶私人店面於道路轉角1樓,門口畫有紅線。
    2. B住戶為停車方便,與A住戶約定門口供停放
    3. B住戶按月支付停車費1000元予A住戶。
    4. 雙方維持租賃關係己逾2年,僅第1年時定立租賃契約,後已未續定訂約。
    5. 租賃期間B住戶倒車時有刮傷A住戶外牆約1個手掌大範圍牆壁。
    6. 鄰居C 進行檢舉,警方進行拖吊作業。
    7. B住戶終止租約,請求住戶A返還押金及當月租金
    8. A住戶逕扣押金租金粉刷外牆拒絕返還。

    問題如下
    1. 雙方所訂契約是否無效? 我認為應該自始無效,這是我的疑惑。
    因道路供公眾通行,任何人皆無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擅定作為停車場。

    契約有效無效,關係著日後法律發展。請各位大大協助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