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阿公阿嬤先前留下兩棟房子,名字還是我阿公的, 阿公阿嬤過世時沒有說房子如何分,而兩棟房子是連在一起的,但是一棟面積較大,一棟較小,之前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目前民國97年已經政府代為託管了,我阿公生了兩個兒子,小兒子就是我爸爸,那我爸爸有權出租兩棟房子嗎?或是有權出租其中一棟房子嗎?還是出租房子也要大伯的同意?因為我大伯宣稱他的兒子也要分房產,意思是三人均分,後續該如何解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房地,您們可以先查詢一下建物及土地謄本,看現在是登記在誰名下,若您登記在您阿公阿嬤名下,則之後仍要先辦理繼承,才能確認權利,目前出租並不適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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