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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金額糾紛

  •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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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9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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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有關拆夥金額糾紛問題< 我:甲方                       合夥人:乙方 甲方與乙方共同投資生意,因經營理念不同..開會中乙方開口..甲方自願離開退股, 經雙方同意乙方願將歸還甲方投資之總金額全數... 因乙方開出的歸還時間與金額令甲方覺得不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當初合夥有簽署合夥協議書),乙方說他沒那麼多現金!到最後乙方有詢問當初建立合夥協議書的乙方代書... 裡面有一條 *未經合夥人之同意不得轉讓借款給第三人*...(就是這一條,咬住不願於甲方達成協議) 也因為乙方代書這些話,認為已經沒有法則可以提告,於是乙方不願與甲方再進行協商.... 所以乙方多次 告誡甲方 ((如果甲方不喜歡 可對乙方提出告訴))就是因為乙方的代書說明沒有法則可以提告 甲方也有申請地方的調解委員,詳知如果乙方仍不出面解決 調解委員這邊也沒有執行力...就沒下文了!! 想請教律師:是否有法則可以處理此事?讓乙方可以出面解決!!!              萬分感激謝謝~~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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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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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雖然雙方先前約定之內容包含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此約定與民法規定相符合,但是這邊的限制是指不得轉讓合夥人以外之第三人。

    另外,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聲明退夥,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此為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所明文,因此本件除非當初有先約定存續期間,否則仍可退夥,建議攜帶合夥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須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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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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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代書的見解,顯然有認知錯誤,若您們合夥未明定期限,您仍可先發函聲明退夥,但本件退夥之結算,是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所以您仍要注意對方有無亂用該合夥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