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專利
- 郭詠晴 (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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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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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專利或商標的註冊登記均有助於權利的保護,只是說專利要在大陸還是台灣申請,另外兩岸合約牽涉到大陸那邊法制的問題,管轄法院該如何設計,屆時如有糾紛就算約定管轄法院在台灣,告贏了之後是否即可有效執行,均是問題所在,建議您找對大陸法制有相當了解的律師為您作契約規劃,對您的權益較有保障。
鋐珅法律事務所 台大法學碩士
所長 郭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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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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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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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廠未經授權,使用你們的外包裝於他們的產品上,那會構成著作權重製的侵害。
另外,簽訂契約的部分,當然你們可以簽訂,只是契約的內容最好是要規範將來違約舉證責任簡化、違約擔保、及管轄法院的問題。
最後,關於專利的部分,你們的產品已經在市面上銷售,那這樣的技術內容已經失去新穎性。雖然你們仍然可以申請,甚至可以申請新型取得專利,但是將來如果有人可以舉證你們在申請前就已經在市面上公開了這個產品,那還是可以用舉發的程序撤銷你們的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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