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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法行舉提出告訴

  • k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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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1:46 
  • 文章人氣:1709
  • 個人積分:8
  •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
    (部份刪除)

    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
    壹、訴之聲明
    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
    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
    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
    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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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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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kuma 的發言內容: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 ... (恕刪)

    您這是在告哪樁?

    建議您還是找當地律師幫您寫狀紙比較妥當。

  • http://fatong.tw/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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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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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1.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使用的,不是刑事訴訟使用的。

          2.刑事告訴沒有訴訟費用。

          3.沒有309條之1、310條之2,是309條第一項、310條第2項。

          4.建議與律師討論後請律師代為撰狀,謝謝。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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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7:46 最後編輯日期:102-03-1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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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請求追訴犯罪之人稱為告訴人,在刑訴訟中也沒有原告這個稱謂,

    其次提出刑事告訴是不用繳費的,自然也沒有所謂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

    另外告訴意旨就犯罪事實部分陳述內容太過跳躍,這部分應當要詳細去說明所述事實那一個部分如何去涉及到刑法的犯罪。

    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在提出資料與律師詳細討論後再行提告,應該會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