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用圖片...被告 請幫我解答~~.
-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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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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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位單親媽媽~
因生活經濟需要...
我於大陸淘寶網上找優質商品於網拍中預購販售~~
3/13日我收到一封由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的通知書~
案由: 著作權法~
我打電話去詢問!
警察人員說是我用了國內品牌包包請模特兒拍攝展示包包的照片~
但,此照片是我當時於淘寶上載用的~
全然不知是該品牌的圖片~
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刑責或罰責?!
罰責是否有法條明文規定其上.下限?
實在是經濟所迫才需要兼職做網拍...
就怕罰責無上限....
會負擔不了?!!
因是單親媽媽,女兒由我看護~
非常擔心會因此失去女兒~~
煩請您們能撥冗回覆我~
謝謝您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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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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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應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你除了針對事實小心釐清以外,另外和告訴人對應方面務請設法保留一下和解的空間,之後比較會比較好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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