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
- 郭詠晴 (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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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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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名新 的發言內容:
我哥想告我母親"棄養" 我想知道是否他真的有權利可以告我母親 今年他29歲~有"重度憂鬱症"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或家長家屬相互間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之順序並有在相關法條中列明,且受扶養之要件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如果令兄是有憂鬱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所以個人認為,到也不一定在民事上無法請求扶養費用,至於能否勝訴,當然是要看訴訟過程提出什麼樣的證據,還有令堂如何抗辯了。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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