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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小孩

  • 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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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8 19:04 
  • 文章人氣:1396
  • 個人積分:2
  • 我在去年一月懷孕時, 告知我婆婆還有家人因為是第3胎了,所以想要拿掉,最後我婆 婆問他的舅媽的媳婦要不要收養這個小孩, 結果她們很開心期待這個小孩出世, 但是他事前有說會負擔生產費用及做月子費用 ,101年10月小孩出生了, 她們也負擔前面說的費用及包了一個紅包給我 ,小孩出生三天就被抱回去了,現在她們去申請法院收養結果好像不通過, 說好像是她們收養的話這個小孩會跟生母也就是我是同輩分所以不通過, 現在她們也養了5個月 ,說是找到人辦理這個問題的人, 要我跟生父一起跟她們一起去 ,我不知道她們要做什麼 , 可是我只想知道這樣私下找人辦理收出養的手續,不需要法院裁定了嗎, 這樣我們如果簽了出養同意書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嗎 ,

  • 葉芊蘭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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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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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許可 2.現行收養制度 如果一定親屬間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核定 如果沒有親屬關係 原則上禁止自己找小孩收養 需要經過媒合程序 並試行生活 最後才經法院許可 3.要注意有沒有販賣人口的問題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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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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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收養規定去年5月已經改了,

    現在不能自己抱回家,

    而是要由兩家收養機構各自代表收養方及撫養方進行評估再報法院核准才有效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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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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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5486
  •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是本件可能有違法民法第1073-1條規定;再者,收養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需向法院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方可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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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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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是本件可能有違法民法第1073-1條規定;再者,收養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需向法院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方可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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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是本件可能有違法民法第1073-1條規定;再者,收養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需向法院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方可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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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是本件可能有違法民法第1073-1條規定;再者,收養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需向法院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方可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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