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年本票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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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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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票據沒有再轉讓給其他人,則你們可以主張原因抗辯(借款已清償)。
2.系爭本票若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話,時效自發票日起算,已逾三年,你們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3.系爭本票有記載到期日的話,時效自到期日起算,若已逾三年,你們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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