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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債權不成立」

  • 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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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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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本身碰到的狀況是有兩張本票

    其中一張30萬對方是主張如果我提早離開公司,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我簽的
    另外一張300萬的是幫公司同事作保,保證對方不會隨便離開公司
    皆沒有註明到期日,所以是見票即現 

    但是在我離開公司後,對方先寄了存證信函告知說,說我欠公司330萬元,要我還錢。
    然後進行本票裁定(目前法院的通知還沒來)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我如果要主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因為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那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這樣的話,舉證的責任是我(發票人)還是對方公司(債務人)
    再者,如果要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話,我要提供多少的保證金?? 如果對方直接在事由上面寫說公司借款330萬給我,那還是要我舉證嗎??
    還是應該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借款330萬的證明?? 因為公司有黑道背景,所以很怕本票到時候又被拿去給討債公司,那是不是在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還要一併要求如果勝訴,本票應返還給我??

    以上的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答了,非常感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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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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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在本票的舉證責任上,除非您主張該本票是偽造的,上面的簽名不是你簽的,這個時候才是對方要來負舉證責任,否則其他的抗辯事由都需要由您來舉證。

          2.在消費借貸的情況下比較特殊,如果對方主張是您借款330萬元,則對方仍需先證明雙方之間有借款契約,對方也確實已經給付您330萬元。

          3.建議先確認本票的"發票日",本票的消滅時效是3年(見票即付是從發票日起算),一旦超過三年就可主張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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