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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唆公然侮辱

  • KAO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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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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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因是這樣的
    甲在乙的臉書上罵我
    於是我上了法院告甲公然侮辱
    但後來甲跟我道歉了
    甲也告訴我都是乙教唆他 他才會罵我
    也提出他們之間的對話記錄證明的確如此
    於是我想改告乙教唆罪
    但這時如果我先對甲撤告了
    這樣會影響我告乙教唆罪是否成立嗎? 那再請問如果我要告乙 狀紙上是要寫刑法29條教唆罪 然後說明事由 還是要寫309條公然汙辱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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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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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公然侮辱案件,告訴人已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教唆之人),即使告訴人嗣後再對教唆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依法亦只能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1.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須須告訴乃論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5款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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