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贈與後索討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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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9 07:43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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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eline,
1. 按照民法第408條之規定, 贈與之權利尚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
2. 解釋上得認為您朋友的媽媽返還房屋, 是另一次的贈與, 為移轉登記前得先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您可委託我們為您做解除贈與之意思表示。
4. 為了避免誤判狀況(有時當事人會解讀錯誤法律文件,或有您漏未陳述的事實),建議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包括同意書以及其他一切資料)至事務所, 由律師幫您判斷, 以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諮詢免費)。或可先電話0973162871, 或寫email到律師信箱。
戴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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