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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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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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據此規定,如果車禍而有人員傷亡,駕駛人未停留在現場處理而逕行離去的話,即已構成肇事逃逸罪,此罪的刑度很重,最輕刑度也要判六個月,所以如果沒有自首等減輕事由的話,也有很大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而不得易科罰金。就以上二個犯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雖非告訴乃論,但若能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表明請求對被告從輕發落...被告才會比較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因此本件在後續處理上可研議一定之賠償金額與對方洽商要求賠償,對方為獲得刑事責任之從輕處理,應會積極善後。而若對方持續置之不理或消極以對的話,您可以考慮不撤回告訴,對其刑事責任請求追究到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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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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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傷害,得據以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而對方明知肇事致人受傷,卻仍執意離開現場,尚涉及肇事逃逸罪。
您是否有記下對方的車號?路邊是否有監視器?是否有其他用路人得提供行車紀錄器?建議您應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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