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和解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6-28 10:41
- 文章人氣:288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一、對方的傷害行為發生至今已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件所涉及的傷害罪行是告訴乃論之罪,則告訴權人應於六個月內告訴始為合法,逾期則告訴權消滅。逾期的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受理訴訟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從而若事發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則本件已超逾告訴期間,自然沒辦法再合法提出告訴追究其刑責。二、先前曾否撤回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若先前係因為撤回告訴而終結前案者,目前依法也已經不能再合法提出告訴追究其刑責。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