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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但...

  • 壞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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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7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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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A打架互告傷害,上法院後,已和解

    判A每個月給我5千元賠償金,總共五萬元

    但是A只給了一個月,跟我說他沒錢還我

    問題1:那麼我有什麼權力可以讓他再度還錢還是告他之類的方法?

    問題2:那麼A可以打死都不還嗎?

    問題3:他一直說他身上沒錢,如果真的沒錢的話,我該怎麼辦?

    問題4:如果我再告他,他會有刑事上或者什麼罪名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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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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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本件應先釐清二個事項:


    一、對方的傷害行為發生至今已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件所涉及的傷害罪行是告訴乃論之罪,則告訴權人應於六個月內告訴始為合法,逾期則告訴權消滅。逾期的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受理訴訟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從而若事發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則本件已超逾告訴期間,自然沒辦法再合法提出告訴追究其刑責。

    二、先前曾否撤回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若先前係因為撤回告訴而終結前案者,目前依法也已經不能再合法提出告訴追究其刑責。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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