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學生,跟同學依起合租了兩房一廳的家庭式房子,
已經付了訂金總共兩萬四千元,
但在住進去之前發現房子是凶宅(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
跟房東溝通,試圖和解請他退訂金並解約,
但是他一直強調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租賃必須告知是否為凶宅,
我們以重大瑕疵這點想要退租拿回訂金他也不願意,
現在目前他不願意跟我們和解,因為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
他說那我們就走法律途徑。
請問現在狀況我們該怎麼辦,
同學家長說可以去簡易法庭,
請問簡易法庭是隨便一個縣市就可以嗎?
還是得去房東的所在戶籍地呢?
另外簡易法庭申請書是我們要自己寫還是要請律師幫忙寫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