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做完筆錄,如何是好?
- 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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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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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星巴克順手牽羊了一個一千多元的杯子,結果今天被偷竊罪帶到警局做筆錄,到警局的時候有將贓物交還並且表達歉意,但是警察說竊盜無法經由私下和解解決,
所以只好先筆錄做完,我是一個窮研究生,沒有前科,本來想說賠償商家金額損失,
但好像不是這樣就能化解,需要日後收到檢察官通知去判決,真的很擔心以後會有汙點,
實在是後悔莫及!!警察說筆錄時可以普充說明悔意,我是真的很後悔,也說明了當時只是一時貪念起,並不是要謀利或是對誰有恩怨上的報復,唉。總之做完筆錄之後,警察就讓我可以離開了。
現在真的是非常緊張,擔心到時候會是如何判決?也擔心通知信件不知何時會到以及信件會不會被家人一看就發現,其實主要是擔心家人從此蒙羞並且傷心!
有沒有什麼可以挽救或是可以盡量減輕傷害的方法?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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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3 16:22 最後編輯日期:102-07-0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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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
本案事證明確(店家指認+錄影+被告自白)依法根本不得為不起訴處分,最多就是力拚緩起訴處分。
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或者關於本案相關辯護委託事宜,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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