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重測後糾紛
-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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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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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說明:我爸(甲方)有一塊土地 向縣府購買 因97年重測後與鄰近土地地主(乙方)有
糾紛 因雙方認知土地面積有出入 進入協調 協調未果 因此走入司法 一審判對方敗
訴 對方不服上二審 如今法官有看現場 如果(1)法院判決下來 我有損失的話 損失的
部分可否向當初的賣方(也就是縣府)請求賠償(減少面積為1/2) (2)因對方的土地超過
40年未使用且住在此條路的住戶當道路使用且是此條住戶唯一出入的道路 那麼 可
否向法院提出對方的土地已是既成道路 請求徵收?(3)測量單位沒有責任嗎?{他們說
是因為日據時代地籍圖比例尺為1/600(乙方主張用1/600比例尺) 而現今比例尺為
1/1200 (我方買土地時的比例尺 且現今的比例尺也是1/1200)因套繪時(1/600要套繪
成1/1200)發生地籍圖重疊 導致乙方的面積大幅度減少}所以上法院時聽法官的意思
好像要重新訂出地籍線但向縣府購買這塊土地時也有請測量單位測量土地面積無誤
呀 而如果判決下來現在竟要我減少土地面積1/2 跟政府買地竟然是別人的土地而我爸損失土地的部分可否向買家也就是縣府提出求償 因為我們有問縣府人員 他們的回答是 這是屬於重測 面積減少不能賠償 但這是縣府賣我爸的土地出問題 為何不能提出求償 而且這種民事訴訟是不是只到二審就不能再上訴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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