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房客是學生,當初沒有訂租賃契約,但有收2個月押金,近日向我表示9月底要退租,所以8、9月的租金要從押金扣抵,但我說押金是要扣抵水電費、清潔費及若有重大毀損的費用,但他說他實在繳不出來2個月的租金,但他願跟我另訂契約聲明:日後只要檢具相關發票,他會匯給我這些費用。不知這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好像未滿20歲)、是否需要到法院公證?謝謝您撥冗回答。
您好
習慣上押金的交付,是用來擔保租金的給付與租賃契約的履行,所以以押金來支付房租於法有據,試想若你將水電費、清潔費扣除後的押金餘額返還,他再將餘額支付租金,豈不多餘?所以你只要向該房客請求水電費、清潔費用,將押金抵償租金,這樣事情就簡單許多。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25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62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30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674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272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