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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著作權法案通知書 和 以原就被原則

  • 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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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1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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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我該怎麼做 ..

    開庭在台中

    可是我住在基隆

     

    以原就被不適用在這裡嗎?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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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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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可能犯罪地在台中。以上供參。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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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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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以原就被原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權之一般規定,於刑事案件並不適用。
    有關刑事案件之管轄權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5條,依該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在我國實務上,針對我國國內關於網際網路犯罪之管轄權爭議,檢察機關基本上是採取「只要在其管轄區域內可藉由網際網路觀看到網路犯罪內容者,即有管轄權(犯罪地)」之最廣義見解,所以本件應係告訴人在臺中地區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告所致,原則上在此情形下,臺中地檢署對於網路犯罪之行為是有管轄權的。

    刑事訴訟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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