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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票與借據效力時限,可否延長及債權確認的動作有那些??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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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4 10:46 最後編輯日期:102-10-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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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

    小弟因細故與親戚有債務糾紛,目前已有對方簽立的本票(未簽日期)與切結書

    小弟知道短期內(3-7年)對方絕無可能還清,但本票(見票日)有三年的追訴期

     

    切結書上,有註明,需完全還款,此切結書才算完全無效

    此句算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小弟想請問,有什麼辦法或動作可以確保債權的延長??

    另再請問,本票如送去法院裁定,當下就會有求償的動作了嗎??  債權憑證有時限嗎??可延長嗎?

    短時間內,不想太過強硬求償

    小弟主意想確保債權的時間延長,以免日子一久,對方賴皮不還或以追訴期已過,來脫債。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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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4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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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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