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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抗告成功,如何要求對造賠償損失?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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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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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3、抗告費用可以向對造擔保金求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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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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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可以提出證明當初確實已經有出租計畫,或是已經有出租了,因為假扣押而無法收受租金,則扣押期間之租金損失,應可認為是因假扣押而受之損失。

    2、有關醫療費用的部份、抗告費用的部份,恐不符因假扣押撤銷受到的損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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