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裁判分割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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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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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訴訟是形式的形成之訴,當事人之聲明對於法官不具有拘束性,而係由法官依其認為最恰當之分配方式判形成判決之結果,所以也有可能您提的分割方法未必能受到法院之採認。
再者,即使提起訴訟也必需一定的時間才能有結果,而且一審判決後,若其他共有人不服分配之結果提起上訴的話,則更須待上訴審理後才會有終局之結果,要在短期內順利與建商完成交易,恐怕有其難度。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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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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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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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張律師為您解答如下:
一、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共有人本得提出分割方案,法院則可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案之拘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假設採取訴訟之方式,若法院最後採變價分割,對於兩造都會相當不利。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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