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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之前打了一篇

  • 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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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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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朋友因之前打了一篇文章後 , 給別人告侮辱罪 , 但之後已經簽了協議書給了錢和解了 但就在昨天 她又收到法院的信告她妨害名譽.... 請問同一件事情和解後 , 之後給同一個人用另一個罪名來告....這會受理嗎?我朋友會有事嗎? 可以從這件事來反告嗎? 該如何應對?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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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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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屬同一PO文事實,但若其中涉及多人,是有可能會有不同人提出告訴,所以和解也是可以個別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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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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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屬同一PO文事實,但若其中涉及多人,是有可能會有不同人提出告訴, ... (恕刪)

    是同一個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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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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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案先前既然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經調解而達成和解協議並同時撤回告訴,而經不受理判決。從而,若原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再行提出告訴能或自訴,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應法對其自訴為不受理之判決。後續您可將前案撤回告訴之情形呈報給目前受理之檢察官或者法院承辦之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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